环保标准法规
一、总则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法规。
二、环保基本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费,不得偷漏税费。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污染防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污染物排放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的标识牌。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排放超标。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制度。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环评与环境许可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请批准。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合理规划生产和经营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环境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生产经营单位如有违反本标准法规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标准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和经营符合环保要求。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标准法规的行为。
六、附则和解释权
1. 本标准法规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如有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 本标准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标准法规具有同等效力。